【问题】
我公司2017年12月预提了职工的绩效考核奖金,在2018年2月份进行发放,能否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指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2018年2月发放的上年度12月已预提绩效考核奖金,可以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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