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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12
普通

  【问题】

  2018年1月1日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吗?

  【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不同类的通行费规定了可以计算抵扣的时限: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根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上述时限内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某些类别的通行费超过时限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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