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额发票,按规定预提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符合上述规定的预提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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