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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改增前购买房屋,可否采用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2-07
普通

  【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初A公司用购买了一套房子抵债给我们公司,单位A的这套房子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采用了简易计税的方法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我公司现在将该房屋再销售出去,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不可以,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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