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总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同时在佳木斯设立分公司,请问总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跨市(地)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统一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汇总计算,并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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