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房产成本时,暂估的成本超过了合同金额的10%,现在已全部取得发票,税务局会不会认定当时少交税?
【答案】
已扣除的成本,取得发票时冲减当时暂估的部分再按发票重新确认。不可以重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超过10%的,不符合规定,税务局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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