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7月份发出的货物,没有收款、也没有开发票,所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9月份税务局检查,是否要补交增值税及滞纳金?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而根据规定,该业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收到款项,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因而不涉及增值税及滞纳金补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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