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出租商铺,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第1个月为免租期,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上述免租期不需要视同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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