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货款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时,违约金开具发票吗
【问题】
甲生产企业和乙经销商签订一份含税价格58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经销商应在提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经销商因逾期10日支付货款,因此,向甲生产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案】
(1)甲生产企业的处理
①增值税的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生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构成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应当缴纳增值税。
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52.99
主营业务收入 58547.01
③发票的开具由于甲生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构成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应把违约金和货物价格合计起来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金额栏应填写价款为58547.01元、增值税税额为9952.99元。
(2)乙经销商的处理
①增值税的处理由于乙经销商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含税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属于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
②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5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52.99
贷:银行存款 6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