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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预征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19
普通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以后,对于新项目预交土地增值税,如何确认预征计征依据?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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