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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8
普通

  【问题】

  对于房地产企业,拿地后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什么时候纳税义务终止,有的地方是签约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有的地方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有的地方是获取竣工备案后,对于此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吗?

  【答案】

  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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