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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丢失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1
普通

  【问题】

  我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用于销售,有一笔业务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可以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参考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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