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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自产的建材建造办公楼,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3-15
普通

企业用自产的建材建造办公楼,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用自产的建材建造办公楼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况,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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