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开始,国内符合相关政策的航运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
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联合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税率为零的政策优惠。
按照财税〔2014〕50号,对其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关单位企业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