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计税办法是否会延续?!
员工从任职企业取得的与其履行工作相关的报酬,应当按“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原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要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原个税法下“工资、薪金”计税办法有些特殊的适用规定,比如年终一次性奖金。新个税法实施后,计税事项该怎么适用?相信这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现在我们就试着分析分析。
一、原个税法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年终奖(A)/12,根据计算数据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年终奖(A)-当月计税工资低于3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新个税法适用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是按年计征,那年终一次奖金适用计税办法还会适用吗?
目前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提到年终奖金的计税事项,与原个人所得税法一样;而年终奖计税办法相关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并没有作废。个人判断,在税务局正式作废之前,适用该办法对年终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规的。
三、但是一次性年终奖计税办法还有必要存在吗?
原个人所得税法下,一次性年终奖计税有以下特点:
①年终奖单独作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分摊到各个月,以月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③速算扣除数只减除一次(而不是每月所得减一次);
而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如果年终奖不单独计税(取消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范围是年度数,也即月度区间数的12倍,相当于取得的年终奖也是分摊到全年各月确定各月对应的税率;而且减的速算扣除数也是年度数,即,月度速算扣除数的12倍。单纯从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方面考虑,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年终奖一次计税办法没有优势。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势就只有单独计算了。当年终奖金额在36000元以下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完60000、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不超过36000元时,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纳税人反而会更有利(相当于月度计算的速算扣除数多减了11次)。以此类推,年终一次性奖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没有变化的,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对纳税人更有利。
所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如果取消,不能简单的认为对纳税人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