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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催泪,再看抗癌药有何税收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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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影新片《我不是药神》一炮而红,催人泪下的同时票房节节高升。影片之所以引起广大观众的共鸣,主要是基于其现实主义题材。现实生活中,一个残酷的事实,抗癌药价格高昂,有些时候真是有钱没钱决定了生命长短。

降低患者用药成本,显然不是只是针对一部分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众多家庭、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改革获得感的大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两会上宣布,针对进口抗癌药品要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口税率。随后,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来看看: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为减轻广大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除了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医药企业可以享受到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与医药行业比较密切相关的,比如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提高10年。医药研发的长周期 (长达10年)导致初期投入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5年年限),创新型企业的产品从研发立项到上市产生盈利一般会在10年以上,意味着创新型企业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可能有10年的亏损期。亏损的弥补期为5年造成事实上没有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福利。新政解决了这一问题。

再如,医药企业尤其生物制药创新型企业会有大量的境外委托研发服务,《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解绑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限制,允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亦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又如,2018年对生物医药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虽然在产品上市销售后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通常长达10年以上,事实上造成了企业资金的大量占用。退还留抵税额极大地释放了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降低高昂的药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配合,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税收政策上作出的优惠与努力,期望能行之有效,期望你我他都不会是“药神”。

| 作者: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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