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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颁布,对认定有何影响?注意点啥?

来源: 普华永道 2016-07-04
普通

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的工作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明确了新体系下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认定管理的政策方向。

32号文出台后,配套工作指引的修订完善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各地2016年度高企认定工作也因工作指引有待修订而始终未能展开。作为32号文的配套文件,三部门于2016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新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工作指引的颁布,新体系下高企认定工作得以拉开帷幕。

新工作指引的主要亮点包括:一、突出技术先导作用;二、完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三、明确部分数据测度口径;四、加强监督管理。

详细内容

背景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以及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形成了我国高企认定管理的法规体系。8年来,高企政策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应我国推动“双创”的工作精神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提出完善落实高企政策的工作安排,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2016年1月29日,32号文发布,高企政策方向得以确定。6月22日,三部门联合发布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具体细节。自此,我国高企认定管理新法规体系得以确立。

主要亮点一:突出技术先导作用

高企相关法规体系始终蕴含着鼓励研发创新、促进经济升级的政策导向。新工作指引承袭了创新升级的政策方向,并在多个方面明确或隐含地强调了技术在高企认定中的先导性作用。

1.强调核心技术

新工作指引对核心技术的概念进行了重点强调。例如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具有“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措辞与32号文相呼应,比原体系下对技术的隐性要求更为明确直接。企业应仔细研读新工作指引中对技术的规定及解释,避免对政策解读有遗漏或误解。

2.明确研发相关概念

高企资格认定、维护需要建立在有效识别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基础之上。新工作指引延续了原体系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及判断方法,增添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说明,拓宽了知识产权范围并进行层次划分,为企业内部进行技术评估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

3.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新工作指引细化、完善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例如:

范围方面,剔除了全球独占许可,纳入了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层次方面,对于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I类和II类的区分,例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

使用次数方面,明确I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资格时仅限使用一次;

权属方面,明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在高企认定申请及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有效性证明方面,由单一以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为准改变为以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为准,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取得时间较长的问题。

主要亮点二:完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

新工作指引将原有指标评价升级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修订完善体现了对于创新能力更加重视与审慎的态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1.知识产权由单一定量评价改为定性与定量结合评价,在知识产权数量之外引入三个定性指标: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其中,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上,自主研发优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该指标纳入评分体系也再一次体现了政策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鼓励。另外,如果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作为参考条件有一定加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提高了转化数量要求。例如,此前4项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转化能力强,现在增加为5项。同时增添了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列举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企业判断自身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将更具可操作性。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涵盖方面更加广泛,涉及组织管理、财务核算、研发机构和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培养与激励诸多方面,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企业研发管理体系的重点关注。需注意的是,其中财务核算方面,再一次明确要求企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4.企业成长性指标中的总资产增长率改变为净资产增长率,成长性指标评价更加合理。

主要亮点三:明确部分数据测度口径

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高企认定过程中一些此前并不统一的数据口径和定义,例如: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2.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3.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4.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需注意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5.研发费用:延续了原体系下对研发费用与研发活动关联性的要求,并对费用结构、类型做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占比由不超过10%提升至不超过20%。

主要亮点四:加强监督管理

高企认定管理涉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机构、中介机构、专家及持续监督管理等方面。新工作指引管理力度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中介机构、专家及持续监督管理三方面。

1.强化高企监督管理

新工作指引完善强化了高企认定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的部分环节,明确认定环节中的认定机构对企业的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的随机抽查,以及后续管理环节中对认定管理工作的重点检查、企业年报制度、有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的处理、异地搬迁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高企的监督管理得以规范化,主管部门及企业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有规可依。其中重点检查,年报,复核方面的规定企业应重点关注。新体系下对认定流程虽有简化,但后续管理有明显加强的趋势。

2.完善专家评审管理

专家评审是高企认定程序的重要环节。新工作指引在延续之前专家聘任制及动态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引入了财务专家对专项报告、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价,对备选专家数量进行精简,在管理上明确了专家评审规则并加入了违规罚则。此外,专家组的人员构成方面,要求不少于60%技术专家,并由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也进一步体现了高企认定工作对技术先导作用的重视。

3.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要求

与原体系一样,高企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并且新工作指引将税务师纳入了认可的职业资格范畴。同时加强中介机构纪律管理,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增加了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的处罚。

注意要点

2016年作为高企新体系应用的年度,势必存在很多政策落地的问题。企业要关注到新文件诸多更为细化的条款,这些条款对高企实际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企业在运用新文件申请高企资格并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注技术的先导作用

高企资格的取得和维护,技术分析和判断是基础,合理的财务处理是表现形式。新工作指引在多方面重点突出了技术的先导作用,企业应当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技术分析和判断工作,注意技术与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究开发费用、科技人员等认定条件的内在联系。新工作指引如此明确强调技术先导性作用,可以推测技术将成为新体系下高企认定及后续监督稽查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统筹知识产权管理

新工作指引在知识产权范围、层次、使用次数、权属、有效性证明及评价方式上都进行了优化完善。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统筹管理,提升技术含金量。特别是对于集团企业来说,既要保证重点成员企业的知识产权符合高企认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也要注意避免因知识产权分布过于集中导致未来再次申请或其他成员企业申请时受到使用次数(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及有效性的限制。

三、加强关键指标的日常维护

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重点检查和企业年报制度,这要求高企在资格有效期内及时跟踪管理自身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同时优化提升研发活动文件管理、研发费用辅助账等相关文档的维护,并注意各类申报数据一致性问题。

四、建立系统性管理机制

从过往经验来看,高企在申请及资格持有期间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大部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视高企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企业内部欠缺针对高企认定条件的合理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企业应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考虑建立技术财税协作团队,形成系统化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合规风险。

随着新工作指引的颁布,新法规体系下高企认定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可以预期,新工作指引在多个方面都提高了各地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对高企日常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企业应注意合理管控高企资格和税收优惠,提高合规性,降低相应风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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