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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专票:开具有限制

来源: 南京日报 2016-05-03
普通

随着营改增的时点越来越近,某区地税局陆续接到部分辖区内金融企业打来的咨询电话,他们提到目前手上还有部分未使用的地税发票,是不是5月1日开始就不能使用了?营改增后他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全部业务都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向他们解释,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供应,对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领用结存的地税印制的普通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冠名发票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期至2016年8月31日。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融服务;2.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3.金融商品转让。

因接受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金融业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时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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