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25号明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个人买卖价差所得三年内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等问题予以明确。
财税[2015]125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125号同时明确了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财税[2015]125号分别就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购买基金互认产品时,买卖基金份额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政策作出了明确安排。其中,针对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时的缴税问题,通知作出了如下详细规定。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价差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为: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内地单位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为: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此外,财税[2015]125号还明确,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加强协调,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