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审议:捐赠如享税收优惠 建议实名备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针对这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规范发展慈善事业方面的法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热议。就慈善捐赠税收力度该有多大,如何规范善款投资,慈善组织行政经费的比例,是否公布慈善组织高管的薪酬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表示,国发[2014]61号文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与之相比,我国的优惠幅度不够。因此,为了鼓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议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
不宜夸大税收优惠作用
龙庄伟委员认为,要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优惠,但是全靠税收优惠来进行慈善,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因为税收是全民的收入,不能又得了名,严格来说也得了利。”龙庄伟提出,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现在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也是税收政策,但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开征遗产税,肯定会促进捐赠行为。因此,不能够用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
王胜明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是税收优惠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享税收优惠应实名记录
沈春耀委员则提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有涉及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的措施。“如果将来出台房地产税法或者其他财产性质税收的立法,包括遗产税法,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范徐丽泰委员提出,捐赠人可以不公开身份,但是应同时规定某个标准以上的捐款都应该在慈善组织处实名记录,尤其是对拿到税收优惠的捐赠进行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