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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参与IMF《税收征管法》立法研讨

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07-08
普通

内容摘要:来自财税及法律专家与中税协、国内外大型企业税务部门、四大会计所及本土税务师所、会计所和律所的代表参加探讨。

6月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税收征管法》立法建议项目组在京举办专题征求意见会议。来自财税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内外大型企业税务部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本土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就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副会长赵申年参加了会议。李林军提出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总体意见:关注调整和完善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组织的参与,即发挥税务代理人的专业服务作用。他重点阐述了四点原因:一是现有税收征管资源是有限的;二是税务公共资源服务尚存在不足;三是由于纳税人缺乏税法专业知识,使其在征纳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四是引入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李林军还就项目组组长约翰·大卫·布朗德罗关注的“注册税务师如何处理同时为政府和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等三个问题作了解释。

他指出,一是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同时为政府购买服务和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项目主要是纳税评估、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与申报、涉税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政府购买提供服务的同时不会再为涉及的同一户纳税人提供同样的税务代理服务,并且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二是国家审计署是国务院的专门审计机构,主要审计的是税务机关对税法执行的情况,这属于对政府内部的制约,并没有侧重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审计,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因此要充分发挥涉税专业组织在协税护税上的功能。

三是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明确税务诉讼代理机构的规定,没有专职的税务法庭和专职的税务律师;行政诉讼案件代理是律师在执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多是由注册税务师代理的,行业内也有部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2010至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说明纳税人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税务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不足以对征税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希望《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相关条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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