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撬动全民创业热情
内容摘要:“减税降费”是政府简政放权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化和体现,也是今年以来政府工作的“主色调”。
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谈创业,而且专门强调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下一步还将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另外还将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等,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和服务等。
“减税降费”是政府简政放权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化和体现,也是今年以来政府工作的“主色调”。3月15日全国两会闭幕的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就再次重申,要进一步减税降费,让相关企业轻装前进。今年以来的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都研究并出台了有关对企业“减税降费”的举措,这些也都是这一政策举措逐步深化和推进的标志。
然而,“减税降费”毕竟关涉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甚至被一些媒体形象地称为“割肉”。政府要从过去“收得多”、“管得多”的思维定势上转换出来,非一日之功。因此对于中央政府明确的“减税降费”举措的重要性需要认识认识再认识,深化深化再深化。从不懂到懂得,从不乐意到积极,须完成根本性转变。而如何推进减税降费,让企业得实惠、民众得福祉,在笔者看来须经过一个“三部曲”式的渐进深化过程。
“减税降费”实际意义在于,有助于培植税源。清代思想家魏源认为:善赋民者,譬植柳乎!薪其枝叶,而培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剪韭乎!日剪一畦,不罄不止。简单说就是“收费”或“税收”,带有“放水养鱼”的属性,税费并非收得越多越高,对于政府和社会越有利。税费讲究适当(当然不能完全没有),即要让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又不能制约和影响到企业发展、生产积极性和市场活力。如何“拿捏”这一标准,不能仅靠中央政府的“一纸通知”,因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方情况不一,企业现状不一,不能“全盘照搬”。因此,各地政府不仅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减税降费”根本意义和功用,更要深入研究和领会,这一新兴的政府管理模式的核心要义。无法准确理解它,就无法准确把握它,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偏颇。这是所谓的奏好“三部曲”中的第一部曲。
第二部就是“如何减”的问题。宏观性政策确定之后,在执行和落实上要有具体的标准,否则将是空谈。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全国民众尤其是小微企业送上了“大红包”: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试点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失业保险率“降低”缴纳标准,就是一个实实在在惠及社会的福利性行动,在其他税费领域也是如此。将不该收或可以不收的“费”取消,将影响企业经营的高额税收比例降下来,就是“减税降费”的具体化操作。然而,唱响“减税降费”可不仅仅是“出台标准”一桩事情。这些“标准”能落实到地方吗?地方政府“舍得”降和取消吗?这里面“水”可能更深、工作量更大。近年来,在涉及民生利益的“简政放权”事项上,阳奉阴违者不少,当“歪嘴和尚”者也不少。前段时间,李克强总理痛批“处长现象”,称“当时你们部长们都来开会了,会上都没有不同意见,现在难道还需要几个处长来‘把关’?”可见政策推行的“梗阻”疏通之难。能不能唱好“减税降费”之曲,且唱出实效,须出台后续的监管标准、监查监办标准,并且要明确“违令”的追究机制。
其三,给企业“减税降费”是目的,又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目的。政府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搞活经济,解决和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要通过企业这个“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最终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那么,仅仅惠及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减税降费”不仅要惠及现有的企业(创业者),还要通过“减税降费”手段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创业,激发更多的社会活力、创业热情,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大局面。在我看来,“减税降费”其实只是一根“杠杆”,撬动的是社会活力,影响的将是亿万公众和未来可能进入市场的亿万创新主体。由此而言,这个“第三部曲”的价值更大。
未来,通过“减税降费”推涌的社会创业创新热潮,足可预见其场景将更宏大、过程将更壮阔、浪潮也将更澎湃,它所迸发的创造成果也必将更加让人心动。而未来的蓬勃跃动正是源于今天能够打造更好的市场环境,给更多创业创新者自由生长的空间,就如近期这场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支持亿万农民工返乡创业,再次聚焦“减税降费”,实施定向减税降费,也正是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继续深化推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