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维持营业税地方主体税地位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是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推行“全面营改增”还是“有限营改增”,将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在2015年3月28日的“深化税制体制改革高层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CCIEE)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发布名为《深化改革、构建公平正义现代财税体制》的研究报告,对如何改革、完善各大类地方税种,提出初步政策建议。
报告认为,关于商品劳务税,有三种思路。
一是营业税思路,对于目前尚未实行营改增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继续征收营业税,暂时保留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征格局,继续维持营业税的地方主体税地位。
推行“全面营改增”还是“有限营改增”,将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相应地,改革、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也有“小改”和“大改”两种思路。
多位与会专家认为,营改增剩余三大行业难度都非常大,需要配合金融等领域的改革进程,不可操之过急。专家也担心,政策层面为了争取在2015年实现全面营改增,导致最终营改增不彻底,名义上是增值税,实际上采取简易征收,与营业税差别不大,但因为收入归属的改变反而影响地方征收积极性。
第二种思路是销售税思路。取消零售环节增值税,整合现行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创设零售销售税。
第三种是消费税思路。通过适当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和征税环节等方式,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向消费环节征收,将现行消费税改造成地方税主体税种。
从理论上算,如果将包括烟、酒、油三大项收入在内的全部消费税收入划为地方税,可完全以弥补地方政府因营改增留下的大部分收入缺口。如果再辅以其他税种或转移支付体制调整,就可以基本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格局的稳定。但报告同时强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88%以上的烟、酒、油等三大品目的征税环节,是事关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和重点税源控管的重大问题,不适应改到消费环节征收。
报告认为,营业税为上策,销售税为中策,消费税为下策。如果继续选择营业税或创设销售税的思路,就可以将营业税或销售税,加上房地产税分别作为省(区)、县(市)两级的主体税种。如果选择不含烟、酒、油三项的消费税改革思路,就应当将消费税、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作为省(区)、县(市)两级的主体税种。
报告称,可以按照“同源分征”模式,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另一个主要收入来源。
财产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购置、保有、转让交易等各环节,地方政府对房屋、土地、车船和无形资产统一征收的财产税体系。
对于房地产税制度,报告指出,坚决推行以“房地合一、评估征税”为特点的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房地合一、评估征税、信息联网、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其中,“先易后难”是指在实施步骤可以采取先企业后个人,先豪宅后普宅,先增量后存量,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地产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负面效应。
在新的房地产税制设计过程中,需要全面清理各部门面向房地产行业收取的分类基金和规费,全面梳理房地产项目从征地、建设到销售各环节所涉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以及企业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税收。
在此基础上,按照费改税和简化税制的要求,对不合理的税费项目该废的废、该停的停、该并的并、该完善的完善,切实减轻纳税企业和购房者税费负担,确保政府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