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创投税收优惠影响几何
近日深圳地税局以“温馨提醒”的形式低调叫停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之城,深圳创投的机构数量和管理资本额均居全国第一,是名副其实的PE重镇。目前,深圳是第一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城市,此举一出,深圳的创投行业反响强烈。
税收专家分析认为,短期来看,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将令深圳合伙制PE整体税负增加;长远来看,按税收法定后,各地的政策洼地将逐步取消。在未来全国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各地对创投行业的吸引力将从原来的税收、财政优惠转变为政府体制的改革、营商环境的优化、法治水平的提升、创新环境的营造等软实力上,深圳在这些方面依然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事件
地税局暂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落款单位为深圳市地税局。但深圳地税局官方网站并未挂出相关内容。
记者从深圳地税局证实,该局确实以“温馨提示”的形式告知相关方,地税局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至此,深圳实施不到5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称旧规)中,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
依据旧规,深圳市政府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给予合伙制PE优惠政策。当时此举意在吸引投资,加快深圳PE行业发展。
个税方面,按照旧规,合伙制PE的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可分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第二种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L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
深圳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称,第二种做法属于深圳市明确的优惠措施。但这其实并不符合财政部与国税总局2000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称“91号文”)。按“91号文”规定,对自然人合伙人征税,无论是GP还是LP,都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规规定:合伙制PE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从2014年12月1号开始,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才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深圳地税局不是正式发文来明令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通过在网上发布一则“温馨提示”的形式出现,而且深圳地税局的用词很谨慎,并没有明确提到“正式取消”优惠政策,而是说“暂停执行”优惠政策。按照专业人士的分析,深圳地税局似乎又“留有余地”。
目前,深圳是第一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地区。据了解,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芜湖、新疆、西藏等地均有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
反响
取消优惠或会拒绝一批风险投资人
深圳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实施不到五年。对优惠政策的取消,引来创投行业集体强烈反弹。针对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多名创投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取消PE税收优惠将对深圳的有限合伙制PE带来巨大打击。
业内人士表示,取消优惠政策主要影响的是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则不在影响范围内。其中,个人LP和基金产品是受影响最大的两类主体。
深圳市同创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丁宝玉表示,PE机构在选择注册地时,税收优惠是重点考虑的因素,此次深圳取消税收优惠,他表示不能理解。“深圳是全国首个创新型城市,一直都在鼓励创业创新,这次却首个取消支持创业的创投机构的税收优惠,难以理解。”
“现在恰逢中央鼓励投资创新创业,这项政策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鼓励创业创新的大宗旨是相悖的,将对深圳的创业创新激情带来极大的打击。”丁宝玉认为,“过去正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时推出,才把深圳的创投业推向了高潮,如今税收优惠取消将会拒绝一大批风险投资人。”
有业内人士提出,把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是不合理的。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告诉记者,“个体工商户是投资经营行为,而自然人LP是金融投资行为,不应混淆这两个概念。新的税收政策就是把自然人LP视为个体工商户,这将严重影响个人投资和具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创业投资行业的积极性。”
上述创投业内人士认为,大量出现个人投资者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把他们投资后的个人所得视为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标准进行征税,才有利于调动更多的自然人投资。
分析人士指出,受影响的除了创投机构,还有所有股权众筹中的天使投资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发展天使投资主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如果取消优惠政策,这些天使投资人都不愿出资了。此外,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发明收入和专利转让收益都会分到个人头上,如果这些都需要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将极大地打击创新。”王守仁表示,“要真正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必须继续开‘绿灯’。”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取消税收优惠带来的第二个副作用将发生在基金产品上。相较于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创投机构的基金产品和项目投资认购门槛高、投资周期长,短的投资至少要3年,而长的投资却在5年或以上。据一位深圳的创投人士称,前几年很可能处在亏损状态,投资回报却要在到期才能获取。如果投资周期为5年,按照新的征税方式,即5%—35%的超额累进税率,5年后的获益将一次性上缴35%的收入,这样将盈利部分分摊到每一年上,投资回报率也不高。
“取消税收优惠,我认为是一个不好的导向,一部分资金很有可能会放弃创投行业,转而进入其它投资领域。”丁宝玉认为,创投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普遍偏好低风险,如果创投被打击,这些人就会投资相对低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所需要的资金非常不利。
“而更消极的影响是,不排除一些创投机构会选择迁址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丁宝玉表示。
官方回应
“打破不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记者随后采访了深圳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近期税局也留意到不少创投人士的“强烈呼声”,对创投行业的激烈情绪也表示“可以理解”。
但是,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一再强调,深圳地税局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非深圳自作主张,而是根据中央的“91号文”精神在开展工作。该负责人说,“税收政策从来都是地方按照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部署在执行义务,地方并没有自己决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力。”
据其介绍,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62号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清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清理情况,再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的的意图很明显,之所以要清理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清除掉地方之间不合理的竞争。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的‘91号文’也是同样目的,那就是避免形成政策洼地,打破地域间不平等竞争,营造各地公平竞争的氛围。”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未来,各地税率的统一将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发展趋势。深圳叫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非专门针对某个行业,而是按照统一部署在执行工作。”
“事实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都将统一清理。”深圳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62号文’,在今年3月底之前,各省市都会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清理规范,深圳不过是早走了一步,其他省市预计在近期也将有跟进。”
不过,这位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同时也指出,按照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相关政策,如果地方认为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必要保留时,可以向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出保留优惠的申请。“所以我们并没有正式发文,而是以温馨提示的形式出现,措辞上也只是提出要‘暂停税收优惠政策’。”
据地税局这位负责人透露,最终对于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要保留、哪些要清除,目前深圳地税局、深圳国税局、深圳财委还在研究。“如果真的对深圳经济影响很大,我们会向中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出保留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
专家建议
及早做好税务评估与安排
深圳市地税局叫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投行业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是否会带来创投行业的集体迁址?
普华永道金融服务业务合伙人曹银华表示,短期来看,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将令深圳合伙制PE整体税负增加;长远来看,中央在近期明令税收法定后,各地的政策洼地将逐步取消,全国各地统一税率将成必然趋势。
“在未来全国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各地对创投行业的吸引力将从原来的税收、财政优惠转变为政府体制的改革、营商环境的优化、法制水平的提升、创新环境的营造等软实力和硬实力上,深圳在这些方面依然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曹银华说。
“多年来,深圳对创投的吸引力不只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人才、体制、法律的健全、创新的城市基因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才是深圳吸引创投落地的最大优势。因此,在全国统一税率的大环境下,深圳创投机构大范围迁址的可能性非常小。”曹银华说。
税收优惠取消后,深圳的创投机构该如何应对短期成本上升的局面?
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王舜宜建议,首先,如果基金公司或创投机构曾经与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签署过优惠协议,建议就协议中的返还、补贴等内容尽早跟当地政府或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优惠是否已停止或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给予继续,了解对税务成本的影响;其次,由于每个基金的设立和投资产品都不一样,可以与税务专家分析相关税务影响,并及时与产品的投资人(例如合伙制股权基金企业的自然人LP)就缴税方式和税后投资回报等方面做出充分的沟通和调整;此外,建议企业回顾过往的历史税务处理,如果出现了以前没有及时申报纳税或没有及时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应尽快进行风险评估和梳理。
也有一些税务专家建议,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转以公司身份进行投资,从而减轻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高达35%税率的个税负担。“需要提醒的是,这些安排可能仅是将个人的纳税义务进行递延,设立和经营公司的成本、以公司身份取得的投资回报以及日后再向个人股东分红等的税务处理等仍需要全面考虑。”王舜宜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