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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要追求最大公约数

来源: 贾康 2015-02-28
普通

内容摘要:直接税并不会把“富”赶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关键的因素是建立完善的财税制度,并在信息公开透明化上有值得公众认可的进步。

在现代文明的语境里,现代社会的任何经济体、官方主体都认可税收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过,这并不等于可以相对顺利地把这个理念和实际对接。

税收有“抽肥补瘦”效应,但实际生活中,大家会意识到,在开放条件下、统一市场里,纳税人有“用脚投票”的空间,这一空间的收拢或打开,都伴随着“抽肥补瘦”如何留住富人这一问题。

我不认为现在讨论的直接税——比如说房地产税、遗产增值税——会把“富”赶走。

发达经济体有很严格的遗产税。美国在2011年争议了一年以后,将遗产税提高到他们认为合理的状态。如果富人想去美国、英国、欧洲,那就面临着比中国更高的税赋。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关键的因素是税收法定原则,它是工薪体系、合法税收运转的关键因素。

不过,就当下而言,我国人大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实际能力并不匹配。众所周知,《预算法》的修订跨越了两届政府,虽然最终取得了时代的成就,但也难免留下了一些遗憾。

所以,我们应该对税收立法寄予更大的期望。

如何让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公众声音经过理性的过滤后,充分地进入立法过程,在具体实践中将十分具有挑战性。虽然现在国家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已经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理纲领,有了清晰的法制逻辑。

这些年来,大众纳税人在政府用税、征税的公开透明化意识上有着显著的提升。他们要求了解政府的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但是,实际情况中,信息披露的滞后,已经跟不上纳税人的要求。

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政府在财税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没有在信息公开透明化上有值得公众认可的进步,那么,公众诚信纳税这一文化氛围的培育就无从谈起。公众纳税和政府公开,在财税制度的建立中是相辅相成、共同推进的。

但是,走向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文明,我们显然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规则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的问题。比如在税收上,就不可能简单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来处理事情——以当下的情况而言,多数人都会认为许多税费应该取消。

只有我们将走向伟大民族复兴的政治文明、公民素质、社会和谐、公权体系等要素综合在一起,通过理性的立法过程,形成最大公约数,把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尽可能地、最大包容限度地以规则的形式进行确认,才能够更好的推进财税体制建设,才能够留住被“抽肥”的富人,才能够在保护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富人的长远利益,才能够让富人在更多地给国库做贡献的同时,减少他们的担忧。

只有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监督政府、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稳定的生活,才能够真正地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冲破利益藩篱,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清晰税收的逻辑,才能够打赢全面改革的攻坚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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