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账愈演愈烈 专家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
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关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近期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河北专员办在近年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中,屡屡发现部分企业为达到融资、年检、行业排名及少纳税款等目的,向不同部门提供不同编制口径财务报表的问题,加剧了金融风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那么,既然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编制统一口径的财务报表,为何企业还企图编制多种口径的财务报表?企业编制多种口径的财务报表有哪些表现和危害?其原因是什么?如何治理上述现象?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现状:企业普遍存在“五种账”造假愈演愈烈
企业根据需要,向不同部门提供编制口径不一的财务报表,实质上是一种舞弊行为,无疑是在毫无顾忌地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虚假财务报表遍及世界各国。从国际上来看,有让全世界震惊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从国内来看,有琼民源、PT红光、银广夏、蓝田股份、科龙电器财务舞弊案等。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对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财务报告舞弊会直接损害广大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并导致严重的经济后果。2004年的工行南海骗贷案(涉案金额74亿元)、2005年的交行与深发展北京骗贷案(涉案金额9.5亿元)等各种利用虚假财务报表的重大骗贷案件的发生,让人们对虚假财务报表更是忧心忡忡、防不胜防。”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刘志耕看来,近30年来,企业做几个版本的财务报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上世纪80年代虽然有假账,但企业几乎没有两本账,在唯一的一本账中,虚假的程度往往都很低,且绝大多数舞弊的金额也不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舞弊现象在不断加剧,愈演愈烈。在实施舞弊的企业中,不同企业呈现不同的目的和特点,如中小企业以偷税为主,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编造虚假业绩为主。
“企业有两本以上账目的情况很多,有的甚至有四本、五本。即使是在所谓的‘真账’中,其舞弊程度也很大,如购销无发票,违规账务处理等。而假账的虚假程度更是肆无忌惮,一倍、两倍甚至整十倍差异的情况都有。可见现在真账越来越少,不夸张地讲,现在大多数都是假账,只是假账的程度有所差异而已。”刘志耕说。
“一般而言,企业可能存在五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刘志耕说,“对税务的报表是亏账,以偷逃各种税费;对银行的报表是富账,以诱骗银行贷款;对财政的报表是穷账,以忽悠财政补贴;对上级的报表是盈账,以骗取奖励荣誉;对老板的报表是实账,以满足摸清家底。”
在以往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时,刘志耕也曾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某国有公司严重缺乏流动资金,该抵押的资产都抵押了,能够为该公司担保的其他企业也都为其担保了,但其账面又多年严重亏损。为了使账面情况能够符合向银行贷款的条件,某年三月,该公司思前想后,决定直接虚增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1亿元。经过如此简单的修改后,其账面不仅不再亏损,而且还有了1000多万元的盈余。该公司在顺利获得了审计报告后,也顺利通过了银行的审查,并获得了5000万元的贷款。
危害:既严重违法又损害各方利益
企业编制不同口径财报涉嫌财务舞弊,往往都是报表编制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以至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了依赖于会计信息进行一系列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决策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从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健康发展。所以,财务舞弊不仅严重违法,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刘志耕表示,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监督、分析和统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通过阅读企业的会计资料了解税收的执行情况,这些都依托于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而财务舞弊会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上报给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从而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政府宏观调控失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果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制订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就会起到误导作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的财务报表还会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刘志耕说。在我国,企业的资金无非来自国家、股东和债权人,但无论是现在或潜在的投资人和贷款人,为了做出合理的投资或信贷决策,都必须了解已投资、计划投资或拟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些信息必须正确、真实、合法。如果企业向公开市场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则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投资者就会因此上当受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很可能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的生存。
“除此之外,虚假财务报表还会严重损害会计队伍形象,背离会计职业道德,滋生腐败甚至犯罪,损害社会风气。”刘志耕说。
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性需要由其运用的结果所带来的效应来评价和衡量。就企业自身而言,其出发点或许是好的,其结果也可能是好的,但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极其有害的,尤其是对于其他企业主体而言更是如此。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运用程度不同,其危害性也就不同。其危害主要有:导致资源错配、积聚系统风险、阻滞结构优化、降低配置效率、误导投资决策、放大负激励效应、诱发逆向选择行为、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
诱因:多种原因诱导企业铤而走险做假账
企业为了自己长期健康发展,肯定希望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那么,为什么企业普遍做假账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编制多套财务报表呢?
正在给正保教育网上平台讲授《财务舞弊识别技巧》的刘志耕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说,从审计角度分析,企业编制不同口径虚假财务报告的因素有以下九大原因:一是预期的利润目标或财务结果难以实现;二是为了逃税或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三是为了更有利于骗取外部资金;四是企业领导人为了牟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个人职位和利益最大化;五是企业业主或管理层个人为本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六是为了掩盖侵占企业资产的事实;七是为从政府部门获取各种资金、补贴等利益及荣誉等;八是为了获取或确保与大客户的业务关系;九是为了提高企业职工的福利或其他待遇。
“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从根本上说是由‘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所决定的,对‘需要’的依赖程度(利害关系)不同,也就决定了其作用与影响财务报告的行为,大小各异。”杨孟著说。
在杨孟著看来,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作用与影响,这是企业主体产生财务报告行为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决定了企业主体预期或潜在“收益”的规模和大小,而由此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则构成了作用与影响企业主体产生财务报告行为的次要因素,因为它决定了企业主体预期或潜在的“损失”的规模和大小。
“主次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前者与后者配比后的预期或潜在‘净收益’的大小,是衡量企业主体最终是否采用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价值尺度’。”杨孟著说。
杨孟著直言,“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下,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度框架和监管能力决定了,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预期或潜在‘净收益’(编者注:净收益=预期收益-预期损失)是远远大于0的,出现负数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实中,虚假财务报告‘量体裁衣’、‘私人订制’、‘按图索骥’、泛滥成灾的现象便是佐证。”
他表示,企业经常会需要为融资需求、税收筹划、企业年检、行业排名等行为提供财务报表。在面对这些特殊需要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时,如果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已经不能满足诸如融资、节税、年检、提升排名的正常需要,企业主体的不二法宝便是提供一份能够满足其需要的虚假财务报告,并且其虚假的程度与其所获取的预期或潜在的“净收益”正相关,因为融资、节税、年检、提升排名等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密切相关。
治理建议: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既然企业编制不同口径的财务报表存在多种危害,那么虚假财务报表就必然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公认的“毒瘤”。事实上,由于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类经济活动对财务报表价值的依赖和利用等因素,决定了财务舞弊不仅是当今和未来财务会计所面临的首要专业难题,也是当今社会共同面对的世界性经济难题。
刘志耕建议,从目前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现状来看,应该采取以下五方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一是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形成造假可耻、诚信光荣的社会氛围,这是对舞弊从根源上的监管,也是最有效的监管。二是加大对《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会计法》深入人心,坚决落实《会计法》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会计责任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规定。三是对发现的财务舞弊问题,一定要评估其舞弊所得利益,处罚的结果不仅要让企业所得利益全部吐出,而且还要加倍处罚,让企业得不偿失。四是要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并从严从重处罚。五是要将被处理、处罚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列入“不诚信名单”中并予以公布,不仅让其在今后的经营和工作中受到限制,而且使其成为对其他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最好的警示案例。
杨孟著则建议,一是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应负有的主要法律责任,为明确承担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奠定基础。美国《萨班斯法案》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部分,就明确规定了确保财务报告准确可靠的6项保证内容的“签字官员”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二是明晰企业管理当局为虚假财务报告的经济处罚责任主体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目前这种将企业管理当局造成的损失“法制化”给“人格化”的企业主体,进而最终“转嫁”给股东个人承担的做法,即有悖于法理逻辑,又有损于公司治理绩效,无异于是在胁迫股东为企业管理当局“逍遥法外”埋单。杨孟著同时建议,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统一的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公共交流平台,为企业财务报告需要者便利运用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但由此提出建立企业财务报告单一来源制度的设想还是欠考虑的,因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是不可能涵盖企业所有的财务信息资料的,特别是产品成本信息资料。如税务部门关注更多的是企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而社保部门关注的则是企业员工薪酬和福利的实际发放情况等。”杨孟著说。
即使问题多任务重也要逐一解决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受访人员大都表示,企业编制不同口径的财务报表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一个企业有几种会计报表是常事,而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欠缺的最大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遏制上述现象发生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实际上很难彻底遏制,只能是对财务舞弊发生行为施以一定程度的处罚。事实上,世界各国一直都在对虚假财务报表进行打击,但效果甚微,所以,虚假会计报表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其他发达或不发达国家都有,不仅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持续出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即使治理财务报表舞弊困难重重,但是笔者仍希望相关部门应对此加强规范、监管和处罚,还市场经济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