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必知:年底十大税法
近日,国务院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禁各地区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禁各地区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连续调升成品油消费税定额税率
2014年11月29日和2014年12月13日,我国连续调升成品油消费税定额税率,目前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4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政策点评:时机选择得恰到好处,以“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由头增加税收也容易让社会达成共识。
明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税款抵扣政策
纳税人在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前和调整后外购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对不同时段购进的应税油品,按不同税率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即: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调整前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
政策点评: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尺度,以外购应税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并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确定计算可抵扣税款。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税目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政策点评:按照原规定,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为3%。其他均为税目调整,不影响税负变化。
出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共计六章32条。包括:总则、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和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调整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其中,首次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全自动铜丝焊接机等先进制造业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设备;乙烯、镍铁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品;降脂原料药、夏威夷果、相机镜头等药品和日用消费品。同时,对制冷压缩机、汽车收音机、喷墨印刷机等商品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天然橡胶等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2015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政策点评:据认为,2015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根据国内化肥、煤炭供需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化肥出口关税,对氮肥、磷肥实施全年统一的出口关税税率,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公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共计六章22条,包括:总则、立案、调查、结案、争议处理和附则,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本办法。
政策点评:上述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共计七章45条(附件列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十六种),包括总则、审理机构和职责、审理范围、提请和受理、审理程序、执行和监督、附则,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旨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上述办法。适用的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公布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共计29条,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政策点评:按照相关部门的解读,此前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纳税人对免税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异议,税务机关在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上述办法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税总明确上海自贸区税务新政推广路线图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
政策点评:自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税务系统曾试行“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目前,这十项创新服务措施均已纳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其中二项已在全国复制推广。对于其余八项创新服务措施,税务总局认为其中的五项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另外三项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复制推广。目前已经陆续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措施是网上区域通办、创新网上服务(即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另外8项创新服务措施将于2015年1月起分时段、分区域逐步推广。包括:网上自动赋码即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资格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等。
税务“黑名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2014年12月9日,税务总局稽查局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备忘录中的信息交换对象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法人相关信息、自然人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相关信息、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等。按照现行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解除惩戒措施。
政策点评:根据备忘录要求,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信息将纳入征信系统并将其整合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中,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向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实时发送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当事人名单信息。金融机构在对这些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应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审慎处理,以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