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1号公告明确转让限售股营业税税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从事股票转让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3月8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2009年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将所有纳税人股票买卖收益纳入征收范围,为解决该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把握,特别是取得股份公司上市前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问题,特制定该公告。
二、关于股票买入价的规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三)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纳税人取得的无论何种形式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从买入价中减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间是指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