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财税资讯

财政部明确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收费范围

来源: 财政部 2015-02-11
普通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就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作出明确规范。

  财政部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税[2015]1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函》(交财审函[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