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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新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01
普通

2019年11月份实施新规

【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纳税服务规范(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新版《规范》从减少各类办税证明、简化办税流程、压减办理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在精简办税资料方面,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48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银发〔2019〕240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海关总署公告〔2019〕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通告(2019年11月1日后,缴费人缴纳2019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费款的,需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缴费信息,缴费信息传递后,缴费人方可办理缴费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8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及湖南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的通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集中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收业务专用章自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内容和期间等)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31日起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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