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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变化——财务人员应该了解一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01
普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哪些变化呢!
  一.政策对比

 

变化
条款

旧法

新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新政概括


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决议机关

持有股份的时间、份额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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