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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7月1日起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来源: 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06-26
普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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