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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17
普通

  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55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具体如下:

  执行时间

  各项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于2018年7月1日执行。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以后可结转抵扣。

  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

  范围: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时间:接受投资时设立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及之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上市;

  资质: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范围: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企业发起人;

  资质: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规定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条件

  范围:不属于被投企业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资质: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持股比例合计低于50%.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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