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平: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关系
在个人所得税中,所谓代扣代缴,就是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所谓自行申报,就是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那么,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实务中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又进行了补充: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哪些需要自行申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又进行明确: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没有可选择性
这一点在实务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错。大家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只要最终交税就行了!谁交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对于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来说,它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具体有哪些不同呢?
请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了。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
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到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自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
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中,我碰到过很多次有律师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报更方便,也要坚持走“代扣代缴”的途径,就是因为律师们很看重消除扣缴“义务”这个过程,这也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
实务中会出现很多应该扣缴但是事实上比较难扣缴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比如,财产转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当然是应该代扣代缴的,但是计算纳税时是需要以收入减去成本的,支付方当然知道纳税人的收入是多少,但是知道并确认成本就比较为难了。无法准确计算自然就无法准确扣缴,当然实务中也还有其他几项不好扣缴的情况,这些我会在专题中进行讲解。那么,碰到这些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呢?
【我的建议】
(1)你要明确清楚地知道你是扣缴义务人;
(2)你要通过法律手段(合同约定或者是其他方式)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税款已足额缴纳,因此来避免自己的未扣缴风险。
说白了,就是当税务机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你要能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知道自己有扣缴义务,只是扣缴起来比较难,同时也有理由相信这笔税款已经准确及时入库了。
实在不行,可以在支付时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未扣缴的原因和相关情况。这样一来,就会从源头上规避了自己的法律风险,税务机关也不会因此强行追究责任。
对于一家运营谨慎的公司来讲,这其实也是一个从实务中规避自己操作风险的问题,对办税人员来讲也是避免自己潜在工作责任的问题,否则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若在支付所得一两年后被追究未扣缴的责任,这总归是件不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