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想
新浪财经联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推出2015年两会报道特别策划:《两会专家谈》。北大经济学院院长孙祁祥等几十位学者发文探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转型之路,发声国企改革、互联网金融等改革议题。
十八大和三中全会都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在这方面,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个税改革。
但是,近些年来,除了提高起征点以外,个税改革几乎没有其它动作,也就是说,税改走上了“独木桥”,两三年提高起征点一次,每次的幅度都很大,例如,2011年那次一下子提了75%,达到三千五百元。现在三年半过去了,老百姓又不满意了,有人主张提到五千元,有的人甚至要提到一万元、两万元。沿着这样的路子走下去,起征点越来越高,缴税的人越来越少,路越走越窄,最后肯定走不下去。我觉得,税改不应该光是提高起征点一条路走到黑,而应当改弦易辙,对个税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改革。
从国际上看,个税模式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税务当局和学术界大多数人都主张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相结合的模式,官方文件也是这样表述的。我认为,分类综合结合制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模式,两种制度混在一起,造成计税复杂繁琐,是一种过渡形态,将来还是要向综合制的方向发展。从世界的范围来看,采取综合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已经很少,采用分类制的国家更少,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几个发展中国家。
所以,在个税改革大方向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不必经过中间阶段,可以跨越式改革,直接从按月计征的分类制改为为按年计征的综合制,把11类收入按年统统汇集起来,合并计税。不然的话,我们辛辛苦苦改成分类综合制以后没几年,还得继续改革成综合所得制。那样制度转换的成本太大,时间也太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我国社会主要是以家庭为单元生活和经济核算的,所以,应该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来计算和征收个税。下面结合几个税务概念来谈谈个税改革的设想:
1.家庭成员。可以把在公安局派出所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人员作为纳税的家庭成员,包括孩子、夫妻、老人。
2.纳税人识别号。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全国人民不论男女老少每个人都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税号可以是身份证号码,伴随一生以用作纳税申报和生计免征额的确定。
3.源泉扣缴。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和其它报酬的时候代扣代缴个税,并在年初将上一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和其它报酬以及代扣税金书面通知雇员以便后者进行纳税申报。
4.家庭毛收入。以家庭为单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当年收入都汇总起来,这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总之,将税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全部收入都汇集起来作为家庭毛收入。
5.生计免征额。每个家庭成员都给一个生计免征额;免征额的确定以平均每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限,目前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免征额与纳税人识别号绑定,每人一年只能用一次。全国实行统一规定的免征额。有人主张各省市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来分别制定不同的免征额,这样的漏洞会吸引一些富人迁往高免征额的地方而少缴税,使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大打折扣。免征额全国统一是国际惯例,确定免征额的权利不能下放给地方。
6.成本费用扣除额。还要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一些成本和费用,如房屋租金收入与房屋维修成本,卖房收入与购房所花的费用,等等。这部分成本和费用计算比较复杂,建议实行标准扣除法,按税法规定的统一标准来加以扣除。
7.特殊扣除额。现阶段主要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等。
8。应纳税收入。家庭毛收入—生计免征额×家庭成员人数—成本费用扣除额—特殊扣除额=家庭应纳税收入。
最后,根据应纳税收入再按照税表规定的档次和税率来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应纳额同雇主通知的已代扣税金比较以后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多退少补。这样,一年一度的家庭纳税申报工作即告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家庭成员中的老人年收入超过生计免征额,在上述的纳税申报中避税意义不大,可以将老人的收入分离出去,由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报;另外,还要制定一个减半征收的税率表,用作单身人士的申报。
必须注意的是,这样税改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减税。现在我国税收的总体负担已经很重了,必须适当减税才能为个税让出改革的空间。减税的重点在于间接税,以增值税为例,我国的税率是17%,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在发达国家中也是走在前列,所以应该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当然,个税的税率也偏高,也还有减税的空间。
总之,个税改革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争取早日建立起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综合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