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其他应付款实务处理
1. 其他应付款的概念
企业除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还会发生一些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这些暂收应付款,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在我国会计核算中,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付款主要核算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及暂收其他单位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等。
2. 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其他应付款的应付、暂收及支付的情况,应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主要账务处理:
(1)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加的其他应收款项。
「例」A公司使用某企业机器设备一台,交付租用押金6 000元,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