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其他收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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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普通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获得的,除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其他收入的核算:设置“其他收入”科目,该科目属收入类科目.其贷方登记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其他收入”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1)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冲销转出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年终结账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例】某行政单位收到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6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收入 6 000
【例】某行政单位出售废品,获得废品变价收入2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200
贷:其他收入 200
【例】某行政单位将多收的款项600元退还给原缴款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收入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例】年终,某行政单位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60 000元转入“结余”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收入 60 000
贷:结余——经常性结余 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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