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三个误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常常有三大误区,一定要注意区分!
误区一:住房租赁企业所有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已在住建局备案。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出租给部分企业。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但你公司面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误区二: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已在住建局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公司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还出租商铺。请问,我公司这些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24号公告减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误区三: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已在住建局备案。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答: 不可以。你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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