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15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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