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08号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5-04-29 00:00:00.00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