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其他外部相关配套措施,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17个国家以此税种为主,其他国家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也在14%以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也更加多样化。面对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此种税率设计具有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2、按月、按次分项计征,造成税负不公
如果依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项计征,必然会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征税容易,而对收入渠道复杂的纳税人征税困难;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偏轻,而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较重等不良局面。
3、应税所得难以核实,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当前核实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以下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4、扣缴体制有待完善,代扣代缴网络不全
当前,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集资款、年终发放的股息和集资利息,都远远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同期存、贷款利率标准,而对超过部分,非金融机构又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一些个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纳税人自己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落实不到位。另外,我国的税收网络化工程还不能普及到所有的地方,代扣代缴网络还需大力改善和发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1、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必将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其中最大的难题便是个人综合所得的测量和监控问题,加上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还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表现为实物形式,即使设计出一套科学的综合所得税制,如果征管水平跟不上的话,就有可能因为税基难以计量和监控而无法实施了,从而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无序和资源浪费。
因此,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在近中期可考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它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2、对高收入者实行重点监控,加快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步伐
税务部门应对国内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专门成立“特别管理处”,为此类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纳税台账,重点税源,重点管理。不如据实申报的,由税务局按高出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估算税额,责令补交,拖欠不交的,处以罚款、没收家产抵税甚至判刑。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并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的联网,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效率,最大限度遏制偷逃漏税。
3、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向海关了解居民特别是外籍个人的直达情况;向保险机构了解个人购买保险、领取保费及赔付的有关情况;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的转让和租赁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参考文献:
[1]刘建立.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现代商业.2009.11.
[2]石卫祥.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8.7.
[3]武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