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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审计成果的利用

来源: 万松林 2006-09-06
普通

  审计结果的落实,既是审计工作出发点和归结点,又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最基本的保证。审计成果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会造成诸多不良的后果。首先是产生审计风险的一个原因,整而不改的问题一旦产生风险,审计部门有责难免;其次是存在审计失败的隐患,被审行在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因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导致进一步恶化,最终损害了被审行的利益,也损害了银行的社会形象。因此,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审计成果的利用,是审计部门和被审行都无法忽视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影响审计成果利用的因素

  审计成果未能充分、有效利用,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重视不够。少数领导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认为审计工作妨碍营运,审计结果否定了自身的工作,因此,在审计成果的利用上不给予充分的支持,导致审计成果的浪费。

  (二)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实施者,因而审计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是否配合。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意义和作用,在审计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对一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千方百计阻止审计人员披露。对审计结果、审计意见和决定、审计建议等软拖硬抗,甚至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偏离制度、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并且反复出现。

  (三)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如缺乏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评价中用语模糊,审计成果使用者无所适从;对于审计成果运用没有相关规定,审计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

  (四)审计质量不高。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审计成果的可用性。审计人员受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限制,职业判断力不强,提示问题不充分,改进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审计人员没有认识到审计成果利用的重要性,认为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已经完成审计任务,至于执行与否,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因此不关心审计成果的利用,不认真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使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反馈。

  二、确保审计成果利用的途径

  为了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审计成果充分、有效地利用,必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修正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机制。总体设想是:各级行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

  (一)规范审批格式。审计部门每次审计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审计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审计部门。行领导在审批审计报告时,对被认定为违章违规并需要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的问题,要明确指定有问题单位、单位负责人负责整改。并要明确督办部门。

  (二)建立督办程序。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并按规定上报且经过审批后的问题,要分别落实到督办部门。主要步骤为:

  1.审计部门以行领导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填制《审计督办通知书》,将需要督办的事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抄送各有关督办部门。

  2.各有关部门接到《审计督办通知书》后,要积极落实整改,在充分核实了整改部门的实际整改情况后,督办部门要填制《督办信息反馈书》,会同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对于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问题,督办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3.审计部门将督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行使审批职责的行领导。

  4.督办部门的确定。按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上级行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督办部门:一般情况下属于业务性违规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办;属于纪律性或案件性问题的由监察部门督办;涉及人事方面问题由人事部门督办;属于综合性问题由办公室督办。

  (三)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以考证整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审计中发现的违章违规问题得到彻底纠正。

  1.后续审计的安排。后续审计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对该单位进行审计时一并进行。

  2.后续审计的方式。后续审计可以采用现场检查、电话询问或函询等方式。

  3.后续审计要有详细记录,并形成简要的书面报告。

  4.后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制定整改计划,督办部门再行督办。

  (四)责任追究。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报批、督办以及问题整改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地得到纠正和处理,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1.审计部门撰写审计报告时必须严格标准、内容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观点明确;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要及时、规范。对故意违反上述要求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计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要追究有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2.各级行行长、主管行领导要对本单位审计报告审批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整改督办的到位程度承担领导责任。

  3.督办部门负责人是督办环节的主责任人,承担由于督办不力造成的整改不到位的责任。

  4.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是整改环节的主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违章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以外,还必须承担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责任。其分管行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承担监督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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