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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五)

来源: 2009-06-01
普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 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药品。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和脊椎侧弯矫型器)。

  (12)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13)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14)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16)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7)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8)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1)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2)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3)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5)从200 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6)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7)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8)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0)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31)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32)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3)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 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4)对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35)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6)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37)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3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40)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3)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和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4)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5)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7)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8)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49)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象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0)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51)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2)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53)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54)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5)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6)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免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实行免税办法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中第五、第七条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列名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销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是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8)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除了上述免税项目以外,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了增值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5)上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甩于第2 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4)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 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5)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人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6)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7)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8)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9)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10)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表2-2。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 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②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③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④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⑤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表2-2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序号

一级部件

二级部件

数量

单位

税则列 

 (供参考)

暂定退税年限

发动机

 

/台

840820 10

5年

2

轮胎

 

6

/台

401 16200 

401 19900 

5年

 3

耐磨钢板

 

15~40

吨/台

72092500 

 72254000 

3年

液压泵

 

 

 

2~3

/台

8413

3年

交流传动系统 

(限额定装载质 

量大于210吨 

的交流传动电 

动轮自卸车

发电机

1

/台

87087030 

 85016410 

3年

控制柜

1

/台

85372090 

3年

7

电阻箱

1

/台

85016410 

 85334000 

3年

8

电动轮

2

/台

85333900

3年

9

制动系统用

前制动器

/台

87083093

3年

10

后制动器

6

/台

87083093

3年

  3.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自2000年6月24 13起至20 1 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支持农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韵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瘴灵、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酮、杀虫单、杀虫双、礅辛酰溴苯精、磷、莠去津。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6)为支持国内畜牧业的发展,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自2004年1 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 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支持资源保护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①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②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③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自2 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亿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刹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特定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数控机床产品范围包括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功能部件和数控工具。数控机床,是指用程序指令控制刀具按给定的工作程序、运动速度和轨迹进行自动加工的机床。数控系统,由控制器、伺服驱动器和伺服驱动电机组成,通过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运算并对机床加工过程进行控制。功能部件,是与数控机床配套的主要装置,包括主轴单元、刀库和刀架系统、回转工作台与分度头、滚珠丝杠和滚动导轨、防护系统、冷却系统等。数控工具,是指用于数控机床加工工件的工具,数控机床凭此完成工件的加工。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锻件,是指利用锻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锻造,是指利用金属材料的可塑性,在冷态或热态时借助锻压设备所产生的力使金属材料变形而获得机械零件毛坯所需形状和尺寸。锻件分为大中型自由锻件、模锻件、挤压件、环件、粉末冶金件和封头成形件等。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 1日,对特定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是指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是指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是指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非黏土砖。①孔洞率大于2 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②混凝土空心砖;③烧结页岩砖。二是砌块。①混凝土小型砌块;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③石膏砌块。三是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②纤维水泥板;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⑤钢丝网架夹芯板;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⑦金属面夹芯板;⑧复合墙板。

  上述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1)非黏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 000万块标准砖/年):①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 13544—2000和GB 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②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③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 9 98的技术要求)。

  (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 8239-1997的技术要求);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l1968-1997的技术要求);④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1"698-1 998的技术要求)。

  (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 5万平方米/年):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②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_1996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2-1995的技术要求)。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I"3029-1 995的技术要求)。⑤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2 9—1 9 98的技术要求)。⑦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 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 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69—2000的技术要求)。⑧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6.西部大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 9 9 7]3 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力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7.核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生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通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上述政策:①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②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③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④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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