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税款是否加收利息?
来源:
2008-12-31
普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和利息吗?如何加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提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只对依照法第六章,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的不合理避税的情况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需补征税款,对该补征的税款要按上述规定加收利息,但不征滞纳金及罚款。
责任编辑: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