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颁布新税法以促进国内外投资
为纠正旧税法的不合理因素,实现税收公正,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利经营,利比亚政府于2010年1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实行新所得税法的2010年7号文件。该税法已于2010年4月28日在《法律注册杂志》(利比亚官方媒体)2010年第四期上公布,并于当日正式生效。
新税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进:
一、引进激励机制,鼓励投资和生产,实现优质税收。具体措施如下:
(一)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个人年工资12000利第(含)或月工资1000利第(含)以内,所得税率为5%;个人年工资超过12000利第或月工资超过1000利第,所得税率为10%;
(二)将本国和外国公司的所得税率下调,统一为净利润的20%。
二、为切实反映当前经济形势,充分考虑目前社会情况和家庭经济负担状况,针对低收入家庭支出不断增加情况,特对家庭免税限额条款予以修改:
修正条款对工资、薪水以及通过经商、工业生产、手工业劳动、自由职业方式获得的收入免税,同时对合伙人以及符合“合伙人而非劳工”原则的所有相关方的收入免税。
年收入不超过1800利第的未婚自然人和年收入2400利第(含)以内的已婚无子女自然人可享受该条款;年收入在2400利第(含)以内的已婚、离异或丧偶且有小孩需要抚养的自然人,除享受上述减免之外,每个小孩每年可获300利第抚养金。
三、新税法其他重要税收免除措施如下:
(一)国家承认的宗教、慈善机构、休闲娱乐和体育组织等公立公司组织免所得税;
(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除所得税;
(三)慈善捐助所得免税;
(四)人寿险合同下当事人死亡赔偿和合同到期收入免税;
(五)学生获得助学金及其从事以研究为目的的收入免所得税;
(六)因家庭成员牺牲、失踪、遇难或工伤致残所获的赔偿免税;
(七)作家和研究人员从事以鼓励创造性工作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的生产、研究收入免所得税;
(八)为鼓励农民生产粮食和实现食物自给自足的纯农业活动收入免所得税;
(九)根据本法执行规定所列的出口行为免除所得税,以增加生产,促进产品流通;
(十)对利比亚居民和在利比亚居住的外国人的海外收入免征所得税;
(十一)养老金收入免税;
(十二)总人委批准的发展项目免税;
(十三)符合国际条约和协议规定的免税范围或适用于本法免税条件的其他收入免税。
四、为防止偷税漏税,本税法对旧法予以修改,引进新的规则,填补旧法中的偷税漏洞,使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增加税收。
五、对拖缴税款的罚款设定上限。对拖缴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税者,每次延误按月(不足一月另算,最低按15天征收)征收应缴税款1%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为税款的12%。企业须在本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格式向税务部门提交经外部审计员(须为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