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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进集体奖励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 2009-09-18
普通

  【问题】

  我公司实行一级核算,公司举办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先进个人和先进组织进行奖励,我公司是按费用核算还是按薪酬核算,且对集体奖励部分因不能确定其作为奖金发给个人还是作为集体活动经费,因而不能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该在奖励支付给个人时代扣代缴个税。对于先进组织的奖励,以最后支付给职工时代扣代缴个税,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实际给先进组织的发放,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也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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