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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之间涉及到印花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 2009-08-13
普通

  问:1 根据我公司集团整合要求,我集团某下属二级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无偿划拨给其他系统内单位,这种集团内的无偿划转,在印花税相关税收法规中是否有具体规定,可以免征或不征印花税?

  2、集团总公司划拨给我集团的一个二级子公司,由这个二级子公司拨给下属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集团总公司划拨给我集团的这个二级子公司时,增加了这个二级子公司的资本金,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需要就这笔资本金要缴纳印花税;如果该环节需要纳税,下属三级单位接受该资金的时候是否不应再缴纳印花税?

  3、集团总公司划拨资金收购集团的一个三级子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这个三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即前述的我集团的二级子公司)的资本金,我集团的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收购过程中,这个二级子公司与信达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二级子公司将持有的对三级子公司的投资转给我集团总公司,股权转让环节是否需要纳税。

  答:1、资产划拨涉及到不动产及股权部分的变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虽属集团内的无偿划转,但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在划转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并立书据,则需要按上述规定进行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三)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而,无论是哪一级的子公司,只要任一公司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的,都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3、关于股权转让环节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请参照上述1中答复,关于资本金贴花问题请参照上述2中答复。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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