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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免费旅游要代扣个税

来源: 2008-02-18
普通

  “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寿保险的股份公司。当地地税局在对我公司2006年业务进行纳税检查后,指出我公司的代理人(非雇员个人)的收入以及团险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获得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昨日,在某公司上班的陈先生致电咨询:税务人员的意见符合现行税法要求吗?奖励免费旅游为何还要代扣个税?

  陈先生说,该公司将上述免费旅游费全部在“会议费”中列支,培训费中对代理人的现金和实物金额全部计入“培训费”中列支,在庆典中为团险销售单位业绩突出人员发放的实物和现金计入“会议费”,但以上费用均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就陈先生所在公司为代理人提供的免费旅游费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一事,记者向税务部门作了了解。

  培训发放现金实物亦缴个税

  据税务部门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陈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培训会上为代理人(非雇员个人)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亦要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种劳务报酬所得按月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税时,需要与代理人每月的佣金中相应的劳务报酬合并按月计算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指出“每次收入”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而陈先生所说的团险销售单位销售人员(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庆典活动中获得的现金和实物等要按个人所得税,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而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支出,应按“其他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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