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
2008-04-12
普通
福州市国税局日前对一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酒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2005年、2006年将购买来的月饼共计17.13万元,无偿送给客户,但未申报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福州市国税局依据有关税法对酒店作出补缴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9848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要并入纳税户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