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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城镇土地使用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7-01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九章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一、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对象:城镇的经营性国有和集体土地

  城镇: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涉及农村。对工矿区开征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

  2.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共有各方

  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测定面积、土地证确认面积、申报面积)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采用幅度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征收管理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权证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房产次月(实际可能包括本月) 
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签订时间)的次月 
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时;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土地权利变化当月末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5.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优惠:

  (1)国家拨付(行政、事业、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10年;(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3年;(7)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⑼能源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特殊用地划分征免界限。⑽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

  地方免税优惠:

  (1)个人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达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未利用土地;(6)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占地。

  三、耕地占用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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